【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日前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根據《辦法》,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對涉恐資產進行凍結。《辦法》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辦法》明確了涉恐資產凍結的程序和要求,規定公安部公佈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後,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名單所列組織和人員的資產應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辦法》共二十二條,內容包括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資產凍結義務、解除凍結措施的條件、被凍結資產的管理、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涉外資產凍結、監督與處罰等六個方面,主要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同時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也應履行相關報告義務。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加強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執行《辦法》情況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原標題:金融機構可凍結涉恐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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